郑州轻工业大学章程
序 言
郑州轻工业大学创建于1977年,原隶属国家轻工业部。1998年转为中央和河南省共建,以河南省管理为主。2011年成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建高校,2018 年被确定为河南省博士学位授予重点立项建设单位。2018年12月,经教育部批准,由郑州轻工业学院更名为郑州轻工业大学。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立足河南、面向全国,服务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培养基础扎实、勤奋务实,富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努力建设以工为主、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轻工业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郑州轻工业大学,简称郑州轻大。英文名称为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缩写为ZZULI。
第三条 学校具有教学功能的校区有三个:东风校区、科学校区和禹州实习实训基地。
第四条 学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科学合理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强化办学特色。
第六条 学校设置工学、理学、文学、艺术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农学等学科门类。
第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根据需要开展其他教育。
第八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利用国内外优质资源开展合作办学,提升教育国际化水平。
第九条 学校立足科学技术发展前沿,围绕社会和行业发展需求,自主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
第十条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的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大学精神,建设具有轻工特色的大学文化。
第二章 治理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郑州轻工业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学校内部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校内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郑州轻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其议事规则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定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定各级各类学术带头人和特聘教授人选。
(六)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委员分会章程。
(八)指导各学院学术委员分会的工作。
(九)指导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十)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学术事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工作小组,以完成学术委员会指派的具体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按照《郑州轻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议事规则独立自主地履行学位评定、学位授予等职责。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
(二)审查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授予资格。
(三)审查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审查学位授权点的设置、撤销和评估。
(五)评选和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六)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七)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重大事项。
结合学校实际,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依法设立专门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按照《郑州轻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依法依规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建立、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津贴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校工会为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依法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其他统一战线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郑州轻工业大学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人才培养中心工作,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机构、研究机构等单位,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可依规下设教学和学术机构。
第三十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提出本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四)负责本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五)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学院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六)按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学院教职员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七)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本单位的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加强对院(系)学术组织的引导,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管理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
第三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定期向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基本决策形式,对二级学院的重要事项具有决定权。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独立建制科学研究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八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客观公正公平地获得评价、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岗位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关爱学生,立德树人。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岗位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发展与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逐步完善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四十三条 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维护离退休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学校规定,参加学生社团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热爱集体,诚实守信。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条 学生可依法申请组建学生社团,学校授权校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范围内,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丰富校园文化,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 校友与校友会
第五十四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联络校友,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共同为国家富强、学校发展、校友成长做贡献。
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 校友总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员组成。校友总会的执行机构是校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校友代表选举产生。校友总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维护学校的声誉。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的来源渠道,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属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资金的支持。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察制度等,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的投入。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办学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保护、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徽志是双圆形图案,外环上为学校中文和英文校名。内环以“LIGHT INDUSTRY”(轻工业)和“UNIVERSITY”(大学)的首字母“L”和“U”为基本象形元素,变形为两只哺育和反哺的飞鸟形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徽章是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是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是白底红字。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训为“为之则易,不为则难”。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底色为正红色,旗面正中为白色徽志图案与中文校名。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6月11日。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并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并于发布之日起生效。